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七)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八)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
(三)设施、设备综合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和检修、维修制度;
(四)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六)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九)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二)现场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制度;
(十三)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十四)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制度;
(十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六)消防、运输、储存、防灾等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三)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建设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道路和水上客货运输经营单位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职业安全经理人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属单位的,其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按照上述规定设置和配备。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有关负责人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有关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并实施考核工作;
(二)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明确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实施监督检查;
(三)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实施;
(四)组织拟订或者修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参与审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技术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实施生产经营场所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责令相关人员及时处理;情况紧急的,责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予以处理;
(六)参加审查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项目设计计划,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并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资质、条件和证照等资料;
(七)组织落实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八)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九)监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十)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十一)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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