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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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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人员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四类人员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2008年1月1日实行的《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解除了广大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的很多后顾之忧,劳动者权益从此增添了一道保障。
然而,有一部分劳动者却游离于《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伞”之外,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有关专家指出,由于受保护范围的限制,
非法用工的员工
、
家庭雇佣的保姆
、
保险推销员
和
自由职业人
等四类人员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有关劳动法专家解释,《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它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有偿劳动,相互间构成权利与义务关系。这四类人员显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要求和定义,因此,目前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自由职业人的工作强调完成一件工作,而没有领导与被领导,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因此他们就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的主体必须是
用人单位
,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雇主不是用人单位,因此,家庭雇佣的保姆无法得到保护。由于绝大部分保险推销员与保险公司订立的是
民事合同
,该合同强调,完成多少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就付多少报酬。整个推销都由推销员自己完成,保险公司一般不过问。用人单位没有营业执照、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被吊销或单位没有年检、用人单位超范围经营等都是属于非法经营,非法经营下的非法用工,劳资双方至少有一方属于非法,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必须是
合法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专家也强调,这四类人虽然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但是这四类人员与打工的单位或家庭等构成的是经济关系,他们一旦与打工的单位和家庭等发生纠纷,一般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
本帖最后由 雨夹雪 于 2008-1-23 16:0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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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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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逍遥一散仙,不拘方圆目无天.
神通跳出三界外,身已不在五行中.
剑扫天下唯五岳,笔走轻灵一张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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