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人员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四类人员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2008年1月1日实行的《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解除了广大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的很多后顾之忧,劳动者权益从此增添了一道保障。
然而,有一部分劳动者却游离于《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伞”之外,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有关专家指出,由于受保护范围的限制,非法用工的员工家庭雇佣的保姆保险推销员自由职业人等四类人员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有关劳动法专家解释,《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它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有偿劳动,相互间构成权利与义务关系。这四类人员显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要求和定义,因此,目前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自由职业人的工作强调完成一件工作,而没有领导与被领导,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因此他们就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雇主不是用人单位,因此,家庭雇佣的保姆无法得到保护。由于绝大部分保险推销员与保险公司订立的是民事合同,该合同强调,完成多少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就付多少报酬。整个推销都由推销员自己完成,保险公司一般不过问。用人单位没有营业执照、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被吊销或单位没有年检、用人单位超范围经营等都是属于非法经营,非法经营下的非法用工,劳资双方至少有一方属于非法,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必须是合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专家也强调,这四类人虽然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但是这四类人员与打工的单位或家庭等构成的是经济关系,他们一旦与打工的单位和家庭等发生纠纷,一般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 本帖最后由 雨夹雪 于 2008-1-23 16:06 编辑 ]
保护应该保护的人
我本逍遥一散仙,不拘方圆目无天.
神通跳出三界外,身已不在五行中.
剑扫天下唯五岳,笔走轻灵一张纸.